“少棍”是粤语哨官的谐音。《黎杞纪闻》云,哨官是黎族地区管辖一村或数村,小事处断、大事报告总管的土吏。这是统治阶级实行土官制、“以夷制夷”的一项措施。
明末清初机构村建立时,霸王岭山系的霸法山以南、霸法河以东、昌化江以北的大片地区,没有村庄,人烟稀少,都属美孚方言黎族机构村的领地。清末陆续有大量哈、杞方言黎族迁人,由于当时人少地多,经机构村同意,一块块土地先后开垦出來,一个个村子也先后建立起来。村庄多、人口多、地区开发也有一定的规模,官府便要编户齐民、缴纳税赋。感恩县衙派员到机构村找符瓷袍,让他出任机构村地区“少棍”符瓷袍不愿当官府的官员,便东躲西藏,四处周游,后来实在逃脱不了官府的纠缠,只好答应了。县衙便派员带来官服、官帽,委任符瓷袍为机构村“少棍”。
在同一时期,昌化县衙也派官员到乌烈村委任洪某为乌烈村“少棍”。
在实行哨官制度的情况下,“少棍”是由官府委任的,他是官府的代理人,代表官府对所在村庄实施政治管理。但当时的美孚方言黎族社会,仍是一个较多地保留浓厚氏族残余制度的封闭社会,其峒部落内部的管理,诸多方面比如通奸、离婚、偷盗、砍伐墓山林木、宗族纠纷、赔偿等事宜,还都是根据其内部习惯法的有关约定,通过“博湖”“革魃”“博共博领”来实施政治与宗教相结合的管理。可以说,刚开始时或一段不短的期间里,除了履行一些行政管理职能、帮助峒长催钱催粮、征用民夫外,各氏族部落内部的管理,“少棍”是无法插手的。当然,由于“少棍”毕竟是代表官府的,因此,在村落具体的管理过程中,他可以凭借手中的公共权力,干预并渗透到氏族部落内部的管理,直接参与宗教仪式、宗教管理。久而久之人们发现“少棍”的直接参与,更好地实现了政治与宗教的有效结合,更有利于氏族部落内部的管理。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,“少棍”的行政管理职能逐渐地与“博湖”“革魃”“博共博领”的氏族部落内部管理互融为一体,“少棍”因此也参加了部落社会里的一切政治、宗教的具体管理,变成了民间传统宗教活动必不可少的力量。哨官制度废止后,“少棍”虽然丧失了代表官府实施政治管理的那部分职能,但由于氏族部落宗教管理的需要,其参与宗教管理的这部分职能、名称得以延续下来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,人民当家作主,人民政权管理了村里的一切事务,原来意义上的“博湖”“博共博领”已不复存在,但在党和人民政府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下,在乌烈村,“少棍”的称谓和它的宗教管理职能,仍然得以保留至今,民间选举“少棍”的习俗也还一直延续到现在,但就其职能而言,仅仅限于纯粹的宗教活动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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